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禁止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有:
1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2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3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4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5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不属于直接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