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打人者确实无任何原因殴打学生,而且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应当符合第一条,构成此罪,但如果有其它原因,那么需要明确原因后才能确定罪行,而且如果被打者不构成轻伤以上伤害,那么打人者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打人者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