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燃煤锅炉有何政策?

2024-12-25 2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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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

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大气十条”)对于燃煤锅炉治理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大气十条”中第一条即为“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为落实这一要求,“大气十条”进一步提出“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及“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此外,“大气十条”还对现有燃煤锅炉的技术升级做出了要求,提出“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国家能源战略发展计划提出,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在“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的要求中提出“加快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基本完成重点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七部委文件规定,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及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及国家能源局在《关于印发<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451号)中明确提出要加速淘汰落后燃煤锅炉。

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到2015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部淘汰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到2017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加快淘汰小型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发改环资【2014】2451号文件同时还对提升在用锅炉的污染治理水平作出了规定,提出“提升在用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水平,10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开展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示范,实现全面达标排放……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基于前述政策 ,对于燃煤锅炉的使用 ,我们理解,总的政策趋势是限制并淘汰燃煤锅炉的使用。并且,我们认为,2017年是一个时间节点,在2017年底前,关于燃煤锅炉使用的相关政策及工作推进,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将被淘汰,在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吨/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城市热力管网覆盖区域,将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推行城市集中供热;

20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进行脱硫、脱硝及除尘技术改造,并且达标排放才能投入使用; 

重点地区(包括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将基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