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2024-11-10 20: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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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行政案件的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仲裁协议的、属于劳动争议的、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重复起诉的。
法律分析
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被告的驳回起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驳回起诉。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的驳回起诉。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驳回起诉。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应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驳回起诉。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予以驳回起诉。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的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法释〔201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回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