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每个人都有个人想法
女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儿媳对公婆的赡养,不属于法定义务。但从社会道德上说,这是一种积极行为,是应当鼓励的。而且,法律规定,如果儿媳是公婆主要赡养人,在公婆去世后,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女儿疼在心里,儿媳妇疼在表面
女儿啊…这个要想么
应该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