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的出现问题

2025-01-24 05: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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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实践中,虽然中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度,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晋升难流失率高
2015年3月17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面向全国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2名。系北京第三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晋升通道“堵塞”致人员流失大;深圳否认“零解聘率”说法,称8年解聘47人
2015年4月8日,北京面向全国招聘两名聘任制公务员的报名时间截止,这已是北京第三次启动聘任制公务员招聘。从2007年深圳试水公务员聘任制以来,全国多个省份先后加入试点行列,作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话题,各地的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引起舆论强烈关注。诸如“30万年薪”“深圳聘任制公务员3年无一淘汰”“变相铁饭碗”等质疑,也时常见诸报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