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控告法官本人,检察院会受理之后,尽快给予控告人的回复,一般会在半个月左右有结果;如果是申诉案件,则会在立案的三个月内办结。
《关于检察机关办案规范》(2010年施行)摘节:
第7·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可能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三)有证据证明其他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可能违法、错误的。
第7·11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并将申诉状副本送达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申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7·12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