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领养证。
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后北京市公民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之日该弃婴(儿)已超过14周岁的,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经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街、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的公安派出所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以父母子女相称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局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告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后,向区县公安机关出具收养事实证明(公告期为60日,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
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扩展资料:
在办理领养证的时候,首先要具备以下条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领养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人必须到市儿童福利院领养小孩,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由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收养人的婚姻、子女情况、经济状况及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此证明还需经过镇区民政办盖章加意见。
2、带齐收养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正本到中山市民政局一楼收养登记处,工作人员会出具一份计划生育的函给收养人。
3、凭此函到市计生局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4、带齐证明1和3到市民政局领收养小孩通知书,再到儿童福利院排队轮侯。
5、确定了收养对象后,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收取的费用:收养登记调查费、收养申请手续费、工本费、公告费。前三种费用合计250元,按价费字[1992]349号文件的规定收取;公告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