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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