弊端:
1,为生活消费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要求消费者一方进行举证,证明自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若不能举证,消费者就有可能败诉。
2,由消费者来举证。在消费诉讼中,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到底应当由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的配置往往会决定诉讼的胜负。根据目前的消法,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举证的责任在于消费者。由于许多消费纠纷需要昂贵的鉴定费用,导致消费者的举证成本很高。消费者常因交不起鉴定费用,或是无法搜集相关证据,不得不放弃维权,这助长了经营者售假的胆量。因此,许多法学家曾经提出,将消法的举证方式改为"举证责任倒置".
3,赔偿金额过低。我国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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