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在试用期完后又加个试聘期…这合理吗?如题 谢谢了

2024-12-31 1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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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新职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一、 新员工试聘期间按公司《职员考勤及休假、请假管理制度》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聘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即随时解聘。 第二十三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施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四条 转正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后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主管审批。 第二十五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主管、总经理批准。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职员转正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加个试聘期是不合理的。 根据以上情况要么是转正,要么是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