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自己打掉孩子,女方起诉离婚,还能要求男方赔偿损失吗

2024-12-16 19: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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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能要求男方赔偿。
离婚赔偿的法定情形有: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故此,打胎不是离婚赔偿的法定事由,不论是否是自己打的,都不能要求赔偿。

回答2: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是针对无过错方的。因女方擅自打掉孩子而给男方造成伤害,从而致使离婚,女方没有损害赔偿权。

回答3:

不能,除非女方能证明男方存在相应过错。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回答4:

孟宪江法律热线回答你的问题:
要求赔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法院才会支持,比如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你的情形不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所以若是起诉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你可以私下找男方协商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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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5:

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