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簿上的“曾用名”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在什么地方会用到?

2024-12-26 20:01:55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1.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是公民办理过名字更改后才有的,而且和出生证明上名字是一样的。

2.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

3.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扩展资料:

人名:

名家召承兰名钧认为: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地名:

中华5000年悠久历史,很多地名现用名与古代曾用名并不一致。

例如:北京在周朝时为燕国的都城,称为蓟;秦朝时改为渔阳;汉朝时为北平;隋时称涿郡;唐代称范阳;五代时为幽州;辽代为南京;金代为燕京;元代为大都;明代初为北平,迁都后为京师;清代为京师;民国初期为北京,后期称为北平;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称为北京。

科技名词:

对科技名词来说,曾用名指曾经使用过的名词。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根据社会和科技发展,不定期发布新的科技名词标准,相对新名词来说,以前使用过的旧名词就变成了曾用名。专业的书稿一般要求使用标准名词,禁用曾用名。

校对曾用名:

熟悉相关曾用名标准,校对时碰见不好把握的名词,及时检查相关标准。有些曾用名不好把握,如:“度冷丁”是医学曾用名,现标准名词是“哌替啶”。普通编辑很难把握此类问题,可以使用校对软件校对曾用名,能有效避免此类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曾用名

回答2:

曾用名读音(ceng),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曾用名一般用于身份证明方面,但您如果已经更改过名字,曾用名就没有地方用得到了。

如何办理曾用名证明:

去当地派出所即可办理,所需要的证件:

一、个人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四、填写更名(曾用名)申请表。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十八周岁以下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是十八周岁以上,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曾用名



回答3:

1、曾用名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户口本上的曾用名是指你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2、曾用名有什么作用?

作用就是证明曾经使用过的名字和现在使用的名字是同一个人。

3、曾用名在什么地方会用到?

如果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话,这个曾用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户口簿上没有曾用名的话,法律上认为,改过名字的这个人跟之前那个名字的人不是同一个人。

拓展资料:

注:户口本上有一栏为“曾用名“中的”曾“为通假字,通”增“,指后来增加的名字。当年推行简化字的时候没有对其更改,就像人民币上的”元“现在还是使用的”圆“

回答4:

曾用名,泛指曾经使用过的人名、地名和科技名词。

名家召承兰名钧认为:曾用名对个人来说,指本人在读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

中国公民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薄上登载的"曾用名"项目和户口迁移证上登载的"别名"项目均应填写为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拓展资料:

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在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用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

回答5:

户口簿上出现“曾用名”,一般考虑公民办理过名字更改的情况下才会出现的,若公民只办理过一次名字更改,户口簿上面的“曾用名”一般跟出生证明一样的的。
户口簿上的“曾用名”主要是用于公民在相关资料核对时候,发现系统资料跟新的身份证资料不同情况下进行核对的,银行,户籍部门,学籍部门等情况若需要核对资料也可能需要用于户口簿核对是否存在“曾用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