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一,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没有专门设置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由会计机构指定专人继续保管。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第二,会计档案应当分期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三个永久:年度财务报告(决算)、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其余凭证、账是15年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5年
月、季报 3年
第三,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应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