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的广泛使用,带来了商业活动的便利,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信用卡无信用”的问题。面对大量坏账,一方面是银行的利益和安全,另一方面是持卡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些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协调。
首先,从银行的角度讲,信用卡的最重要价值是“先花钱,后还债”,而支撑这种机制的基础就是信用,不仅仅是银行的信用,更主要是持卡人的信用。因此,持卡人在消费之后,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否则,信用机制将无法运行。在出现还款不能时,银行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限制相关当事人的某些权益,以保护金融安全。
其次,从持卡人的角度讲,使用信用卡,主要是因为灵活方便,可以减少现金使用的诸多麻烦,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因此,为消费者的利益考虑,银行应当做到:合同文本设计要明白易懂,权利义务应公平互惠,要简化还款手段,优化服务,方便当事人及时还款,而在出现还款瑕疵等情形时,银行应及时提醒,尽可能减少损失。
可以看出,在上述事件中存在着两种利益的冲突,即消费者权利与银行利益的冲突。在法律性质上讲,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诚实信用,它有助于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地位和利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银行在发行信用卡时,应当明确条件,严格把关,全面告知消费者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中,应善意提示,便利还款;消费者在申领信用卡时,应客观评估自己的消费能力,理性缔结合同,而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应按时还款,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
总之,只有双方均本着契约精神,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做到公平互利,保障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