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在供热期限内,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6度。低于摄氏16度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检测居民住宅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卧室门进深二分之一距地面高一点四米处为检测点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010年3月16日《西宁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
第二十三条(采暖期和供热温度)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
采暖期内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热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你现在该知道怎么做了吧?
不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