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应该是有效的。
建议公证!
协议对签署日以前的财产约定有效,对以后的财产如约定可以继续约定
应该是有效的,但如果是恶意逃避债务就另当别论了.
个人认为,这完全是个赠与协议,应当在交付后有效。对于家用电器、家具,本来就在被赠与人的控制中,签定协议时,所有权转移。对于赠与人名下的车、房、银行存款在过名后,所有权转移。欢迎探讨!
协议有效,恶意逃避债务除外。
我认为本案所述情况与赠与关系不相符合,因赠与关系是将赠与人的财产通过协议无偿转移给受赠与人,而本案所说的家庭协议所涉及的财产是特定的,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一方婚前财产,协议的主体也是特定的,即夫妻之间,根据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双方所签订协议针对上述财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另外双方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不能说是赠与人名下的财产即为其个人所有的个人财产,这一点也与赠与关系不一致,该协议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理解为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谢谢张律的观点。个人认为,第19条是承认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属决定方式是“各自所有”和“共同所有”,没有承认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方式。当然由于所有权人对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法律认可协议的内容。从协议内容的实质上看,是夫妻一方放弃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得权利分额,将其赠与另一方和子女,使得财产权属发生变动,本归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转变为另一方和子女共有,本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共有财产变为另一方与子女共有。所以,此协议虽然是对家庭财产的处置,但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实际上是一方放弃财产所有权的声明。因此应当在财产实际交付时所有权才转移。对于被赠与人实际控制的财产,所有权随即转移。对于赠与人名下的财产在更名前,仍保留原来的夫妻共有状态。以上意见仅供探讨。
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效,但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
对,恶意逃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