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你的情况不容忽视,从理论上讲,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共同还债,则可以考虑婚后所还债务如有房产有联系,则得适当补偿。当然,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另一方付清了其个人债务,是不是可以考虑在离婚时进行补偿,则这是另一问题。
不过,在诉讼中较有难度的是,首先如何证明存在以上的情况,另,在离婚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的,当然要结合协议的整体要考虑,不能断章取义。
离婚协议中说明,
1共同房子,属于男方所有
2孩子有男方抚养,女方每个月给100元生活费,教育费各半,以发票为准
3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无债权
4家中财物,除电视机和空调外其余都归女方
协议就只说了以上几点,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说明。结婚的时候我们共同还的房子债,没有提及。我去搬东西的时候,男方除了电视和空调之外(这也是我的嫁妆)只让我搬走剩余嫁妆,其余的并没有让我动。
结婚的时候我们的钱都是共用的,我的收入只能有一个工资册证明,娘家给的钱是现金,不是存折。当时只有客人们看见我娘家送了很多现金。
另外,我离婚前一个月下岗了,直到现在没有任何收入,也没有住房,针对这种情况,我能否对我们协议中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提出异议?如果能,我又该如何提出,提出什么样的异议?
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是共同的,可以认为当初共同还房子的债务也是合理的.离婚协议已定,一方如反悔,一般情况下是不予支持的.
虽然房子在协议中已经说了是共同的,但是现在已经是他一个人的了,而我们共同还的房子债务为什么不能返还一半给我呢?
婚后还款部分当然是共同财产,本身应分你一半.
如果认为离婚协议中还有没有分割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
第6楼已是我的回复.房子你和他都有出资,离婚协议中也确认是双方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房产,离婚协议中也已约定,即归男方,你现在如要反悔,需要有正当理由.
那么曾经共同还的债务也不能返回吗?我不是要房子,是说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