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险,本身就是员工离职就没有了,这一点问题都没有。
其次说公司和员工协商,这也有两面性,因为商业保险的赔偿额度未必达到国家法定额度,势必会进行协商,同时大型工伤案件解决需要协商,这没什么好质疑的。
你说的问题其实都是公司的管理制度,例如说,工资单上扣了你的钱,那他这么处理,工资降一点,不写你买了商业保险,这你又怎么说去。
保险公司直接把赔偿款支付给公司的是雇主责任险。只要该员工在受伤者与该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包括事实劳务关系),该笔赔偿都应该由公司支付给因意外受伤的员工。如果该员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还可以要求公司为其进行工作认定,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就高不就低。
员工发生意外,首先是公司先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公司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员工走没走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