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的是神马→-→ 楼主所说的案例我恰巧听过
一说1884年月5日,一艘英国注册船只由于风暴沉没在距好望角160
0英里的海上,船上四位船员被迫弃船乘救生艇逃生,在海上漂泊了22天后获救。
在漂泊的第18天时,由于没有足够的食物其中一位船员被杀死并被吃掉,后参与杀人的两人被判杀人罪,另一人因没有制止杀人又吃了人也被定罪,具体罪名不可考,英国的普通法通过这个案例确认,人的生命不能成为他人幸福、或者生存下去的手段。
关于多数人的暴政的问题还有更多的探讨
洞穴奇案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2205871/
第二个案例是连带责任方面的问题,根据连带责任的过错原则,连带责任的承担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既可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承担部分损失的赔偿责任。
另如何认定机动车使用租赁中的责任主体,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该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其在赔偿后有权向承租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出租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时,例如明知承租人没有驾驶证而将车辆出租给他人,隐瞒车辆存在缺陷或危险而出租给他人。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http://www.hfqczl.com/zixun/zixun_01.htm楼主请自行领会
是大三的学妹啊,咱毕业快两年了,有的东西记不太清,失敬失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