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手续费应计入财务费用。
记账方法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三)明保理和暗保理的会计处理与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
(四)融资保理是按照发票金额的80%获得银行的融资,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到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货商结清应收账款。它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进行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扩展资料:
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中核算,并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冲减借方。月终,将借方归集的财务费用全部由“财务费用”科目的贷方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计入当期损益。结转当期服务费用后,“财务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
“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规则是: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对应科目;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则借记相关对应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在利润表中,单设“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并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即期末结转的余额分析填列。
一、有关利息收支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利息收支核算的内容已由原来的银行存贷款利息核算,逐渐扩展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主管部门之间的借贷利息核算,而且表现形式渐趋多样化。
(1)大多数企业将相互间拆借资金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合适的。按照税收政策,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包括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拨付资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均视为贷款行为。
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应将此项资金占用费收人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企业间的赊销业务日益频繁,时常出现买方延付货款的现象,为此,买方需支付违约金或延期付款利息。此项经济业务与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有所不同,其利息收入应视为主营业务的价外收入,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按现行税法规定,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等,此项收入应与主营业务收入适用同一税种、税率、不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帐,更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有关银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处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列入“财务费用”核算的银行手续费,是指企业在筹集资金过程(如借款、发行债券、集资等)中所发生的相关融资费用。企业支出的银行手续费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为企业筹集资金而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二是在银行结算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如办理信(电)汇所支付的手续费、邮电费,购买空白支票、信汇单、汇票等所支付的工本费、手续费。
前者按规定应列入“财务费用”核算,后者由于不属于企业筹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一般可在“管理费用”下另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务费用
保理服务有二种,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一)有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相当于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了银行,从而获取融资。银行有追索权,因此企业并没有将相应的风险进行转移。
转让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按实际收到的款项)
财务费用(按办理保理业务时缴纳的手续费)
贷:短期借款
如果企业销售的这批货物发生了退回,则记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到期时,如果购货商能完全支付掉货款,则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账款
若到期银行收不回货款,由于银行附有追索权,则企业就有义务偿还相应的费用。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相当于企业将应收账款进行了买断,企业应将所出售的应收债权予以转销,结转计提的相关坏账准备,确认预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等,确认开展保理的损益。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款项)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预计将发生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坏账准备(保理业务中应收债权已经提取的坏账准备)
财务费用(支付的保理手续费)
贷:应收账款
营业外收入
实际发生销售的退回和折让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财务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其他应收款
(三)明保理和暗保理的会计处理与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
(四)融资保理是按照发票金额的80%获得银行的融资,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到保理商向购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货商结清应收账款。它的会计处理是按照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进行处理。
到期保理中供货商,企业只在到期后做相应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
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
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对于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
保理手续费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保理手续费收入,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保理的收费主要有两方面:
1、服务佣金:一般是承担服务的发票金额的1%--1.5%;
2、进口商的资信调查费:对每次信用额度申请,无论批准与否、批准多少,保理商都收取一定的资信评估费用(一般为50美元)。此外,如果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还要收取一定的融资利息。
从表面上看,保理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迫使出口商提高出口商品的价格,影响出口商的竞争力,但其实不然。
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证方式,虽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开支,降低了产品价格,却在同时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因为进口商必须承担开信用证的费用。更主要的原因是进口商为开证或被迫存入保证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银行信用额度,从而造成进口商的资金紧张。同时,由于银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即:文件必须同信用证条件完全一致。因此,信用证变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严重延误,有时频繁地改证,带来大量的费用和风险。这些,都使许多进口商不愿以信用证方式进口商品,从而影响了出口商的竞争力。
出口商若采用D/A托收的形式,往往由于资金紧张而需要押汇,为此必须支付押汇的利息,同时进口商也要支付托收的费用,对双方都造成负担,而且出口商还失去了信用风险保障。
总的来说,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信用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而进口商也可以免除开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减少资金的占压。这也就是国际保理业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
对于第一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商付出的是管理费用;对于第二种服务,保理商收取的是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利息收入,销售商付出的是融资利息费用。这种对服务性质的划分,深刻影响着销售商和保理商双方的科目设置及会计确认和核算。随着应收账款贸易融资业务的扩展,两种服务分别核算也愈加必要,分项核算可以使确认和计量更加客观、准确。双方在签订保理协议时列明的费用项目是分别核算的依据。
三、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
(一)科目设置
1.销售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库存商品”、“短期借款”、“预计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短期借款”科目核算销售商的实际融资额,即保理商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预计负债”科目用于核算估计的购货商到期无法支付的货款,即销售商到期要追偿给保理商的款项;“管理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财务费用”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信用风险担保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营业外支出”科目与“预计负债”科目相对应,核算预计无法收回的追偿款。
(2)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用于核算销售商估计的销售折让及退回将会冲减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付利息”科目用于核算支付给保理商的融资利息费用(包括融资手续费)以及信用风险担保费用,以后要按直线法在各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2.保理商科目设置
(1)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设置“贷款”、“其他应收款”、“贷款损失准备”、“吸收存款”、“应收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减值损失”等科目。其中:“贷款”科目与“吸收存款”科目相对应,用于核算保理商实际支付给销售商的款项,它已扣除了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以及融资利息费用等;“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账户管理费、资信调查费、额度审核费、账款催收费等手续费及佣金;“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应收取的融资利息费用,按直线法摊销计入,到期一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与“其他应收款”科目相对应;“利息收入”科目与“应收利息”科目相对应;“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相对应,核算保理商估计的即使向销售商追偿后仍会发生的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