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自首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均应视为自动投案。”上述即属于这种情况,在自动投案的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是指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没有再次自动投案的情况,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情况。
不认定,既然自首,为什么还要拒绝到庭,这是拒绝审判的行为,视为不配合。
应该可以认定是投案自首,但是庭审不到这就涉及到负案潜逃了。也是罪加一等!
我认为,投案自首是客观事实,庭审后拒绝到庭并不能影响到前述的客观事实,故仍应认定自首。至于庭审后拒绝到庭,可以另行处理。
最高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认定为自首;逃跑后在通辑、追捕期间又主动投案的,可认为属于自动投案,可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