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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转济宁中区网)《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4]932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一、调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分别为470元和420元。其中: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4.10元/小时。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实行小时工资制的单位,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3.70元/小时。二、学徒、熟练、见习等新进人员适用最低工资规定。三、今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同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济政发[2002]3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