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