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生活中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进行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以及不予办理公证的九种情形。
1.公正范围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2)不予办理公证的情形有: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1.办理各类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各类合同、协议、委托、声明、招标、投标、拍卖、公证处贷款、抵押、股票发行、股份制企业的创立、有价证券转让、票据拒付、提存、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商品房的买卖、预售、房屋租赁、各类社会活动、保全证据以及继承、收养、遗嘱、赠与等。
2.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包括法人资格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董事会决议、资信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存款证明、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结婚证书、离婚证书等。
3.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包括:意外事件、空难、海难、出生、生存、死亡、亲属关系、国籍等。
4.办理各类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付本回、节本、译本、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务。
5.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此外公证处还可向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代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并根据《担保法》的答规定,办理相应的抵押物登记,以及向当事人提供其他非诉讼法律服务。
公证处公证的资料范围是比较广泛的,主要分为两大类型,民事文书和商业文书,以下是比较常用的公证文书:
出生证公证,结婚证公证,委托书公证,声明书公证,无犯罪公证,离婚证公证,成绩单公证,护照公证,授权书公证,死亡证明公证,单身证明公证,住所公证,入籍证明公证,学历证明公证,资格证书公证,签字公证,签名公证,亲属关系证明公证,营业执照公证,章程公证等文件。
公证处都可以公证材料种类比较多,线上受理的就有60余种:主要分为两大类型,民事文书和商业文书,比较常用的以下种类:
| 毕业证书公证 | 病历公证 | 出生公证 | 成绩单公证 | 曾用名公证 | 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 法人资格公证 | 房产证公证 | 法人的其他证明公证 |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 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 公司章程公证 | 国籍公证 | 工作(收入、在职)证明公证 | 护照公证 | 户籍注销公证(因死亡户籍注销) | 户籍注销证明公证 | 户籍注销公证(因迁移户籍注销) | 驾驶证公证 | 居住地公证 | 健康证公证 | 结婚证公证 | 居民户口簿公证 | 经历公证(自然人经历) | 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 经历公证(非法人组织经历) | 经历公证(法人经历) | 离婚证公证 | 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公证 | 派遣函公证 | 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公证 | 亲属关系公证 | 死亡公证(正常死亡) | 身份证公证 | 生存公证 | 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 死亡公证(宣告死亡) | 死亡公证(非正常死亡) | 完税证明 | 无犯罪记录公证 | 未婚声明公证 | 许可证公证 | 学位证书公证 | 学位公证 | 学历公证 | 已婚(初婚) | 用于知识产权事务的法人资格公证 | 银行存款证明公证 | 疫苗证公证 | 已婚(再婚) | 营业执照公证 | 有犯罪记录公证 | 译文与原文相符 | 住所地公证 | 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 在学证明公证 | 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证 | 诊断证明书公证 | 职业资格公证 | 自然人的其他证明公证
见:《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