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订立,分为要约,那两个步骤

2024-11-29 23: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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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保险合同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认两个步骤。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成立要经过邀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 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扩展资料:

《合同法》对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格式合同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回答2:

要约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的签订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

提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在要约里,要约人除表示欲签订合同的愿望外,还必须明确提出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基本条款。要约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可以规定要约承诺期限,即要约的有效期限。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即有与接受要约者订立合同的义务;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时间确定。

对于超过承诺期限或已被撤销的要约,要约人则不受其拘束。

2、承诺:为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提出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约的一方称要约受领人,或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承诺,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约人就要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对要约内容的扩张、限制或变更的承诺,一般可视为拒绝要约而为新的要约,对方承诺新要约,合同即成立。

扩展资料

《保险合同条款多,不看仔细惹纠纷》

如今人们购买保险越来越多,但保险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让人望而生畏,免责条款中的专业术语有时并不明确,购买保险如不仔细看清楚合同条款,很容易引发纠纷。

例如,庄某与青岛某人寿保险公司于2012年6月订立人身保险并附加重疾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保险金额10万元。同年10月,庄某因患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入院接受微创手术治疗,共花费10万余元,庄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但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主动脉手术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张其仅对存在较大风险的开胸、开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手术承担赔偿责任,对庄某的微创手术不承担责任。

为此,庄某将保险公司诉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法院一审驳回庄某诉讼请求。庄某上诉后,二审前法院委托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保险公司支付庄某6万元,双方的保险合同纠纷终结。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曲海滨说,这起纠纷中,庄某无证据证明所患疾病及手术方式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理赔范围,若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条款约定之外的疾病及手术支付保险金,就等于认定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无效,增加了保险公司责任风险。

但另一方面,保险合同对“主动脉手术”作出了“开胸”释义,但主动脉手术目的是治疗主动脉疾病,而开胸手术或微创手术只是治疗方法不同,是否需要开胸,应由医生根据病人病情及医疗技术水平确定。

“如果仅以治疗方式不同来鉴别疾病的重大程度,有违双方订立合同目的,尤其是违背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合理期待,也不适应医疗技术发展。这起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实现了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利益平衡。”曲海滨说。

据了解,在法院遇到保险纠纷案件时,经当事人一方同意,即将案件移交给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依法审理判决。

到2014年底,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共收到当事人调解申请726件,受理调解575件,达成调解协议及和解357件,调解成功率62%。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副主任初安平和宿敏表示,很多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并不仔细看合同条款,草草签字或者划勾了事,容易导致出险时双方产生纠纷。

专家提醒,消费者应仔细、熟读保险合同各条款,对免责条款相关内容和专业术语要向保险公司咨询清楚。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人民网-保险合同条款多,不看仔细惹纠纷

回答3:

A正确,B要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才是新要约

回答4:

保险合同的订立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该合同得以产生的基础。《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也要通过两个阶段: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如果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表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用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一定是保险人,如前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须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一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