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 1.0 一般规定 1.1 气体灭火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主管单位组织,建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共同进行。 1.2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技术资料: 1.2.1 经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2.2 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中间验收记录。 1.2.3 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 1.2.4 竣工报告。 1.2.5 设计说明书。 1.2.6 调试报告。 1.2.7 系统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1.2.8 系统组件、管道材料及管道附件的检验报告、试验报告和 出厂合格证。 1.3 竣工验收应包括下列场所和设备: 1.3.1 防护区和贮瓶间。 1.3.2 系统设备和灭火剂输送管道。 1.3.3 与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有关设备。 1.3.4 有关的安全设施。 1.4 竣工验收完成后,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的表格形式可按气体灭系统的结构形式和防护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1.5 气体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将气体灭火系统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0 防护区和贮瓶间验收 2.1 防护区的划分、用途、位置、开口、通风、几何尺寸、环境温度及可燃物的种类与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2.2 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2.1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2.2.2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2.2.3 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 2.2.4 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 2.2.5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2.3 贮瓶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装置及地下贮瓶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3.0 设备验收 3.1 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型号和规格,位置与固定方式,油漆和标志,灭火剂的充装量和贮存压力,以及灭火剂贮存容器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规范有关规字。 3.2 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充装量,应按实际安装的灭火剂贮存容器总数(不足5个的按5个计)的20%进行称重抽查。 3.3 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和集流管上泄压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3章的有关规定。 3.4 阀驱动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和标志,安装位置和固定方法,气驱动装置中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和充装压力,以及气动管道的规格、布置、连接方式和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2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 3.5 选择阀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和标志及其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6 设备的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耐久标志。手动操作装置均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3.7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和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油漆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第2章与第3章的有关规定。 3.8 喷嘴的数量、型号、规格,安装位置、喷孔方向,固定方法和标志,应符合设计要求。 4.0 系统功能验收 4.1 系统功能验收时,应进行下列试验: 4.1.1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5个按5个计)的20%进行模拟启动试验。 4.1.2 按防护区总数(不足10个按10个计)的10%进行模拟喷气试验。 4.2 模拟自动启动试验时,应先关断有关灭火剂贮存容器上的驱动器,安上相适应的指示灯泡、压力表或其他相应装置,再使被试防护区的火灾探测器接受模拟火灾信号。试验时应符合下列规字: 4.2.1 指示灯泡显示正常或压力表测定的气压足以驱动容器阀和先择阀的要求。 4.2.2 有关的声、光报警装置均能发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正常信号。 4.2.3 有关的联动设备动作正确,符合设计要求。 4.3 模拟喷气试验应符合第2.3条和第2.4的规定。 4.4 当模拟喷气试验结果达不到2.4条的规定时,功能检验来不合格,应在排除故障后对全部防护区进行模拟喷气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