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54号令中的20种不免税商品是什么

2024-12-25 10: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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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

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税号重新予以明确。

除根据税则税目改版和调整的税号重新明确外,将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也纳入应属于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8月30日发布《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简称“54号令”。

以“自用行李超5000元需缴税,20种商品全额缴税”等为主要内容的“54号令”,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被各地海关严格执行。目的是严控超额物品入关,打击违法走私,此一规定引发了各方舆论关注和争议。

出台背景

54号令出台的背景是打击日益猖獗的“水客”。

“所谓‘水客’,就是有组织的、甚至受一些大老板指示,专门为国内一些代购网站、店面等不同形式的店铺代货,并从中赚钱的人。”海关总署人士说。

争议

海关“54号令”下发后,海关查税“史无前例地严”,专业的海外代购和出境“购物游”因此受到影响。不少出境游的顾客在回国入关时都被检查行李,许多人在海外买的物品,都被要求补纳税。

一些人对此很有意见,他们认为,海关征税的出发点应该是打击走私,旅客携带自用电脑或包包,为什么也要交这么高的税?并且,所带的ipad不管是什么型号的,一律按1000元征税,既不公平也无说服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海关第54号令

回答2:

最新的目录见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5号:
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产品也纳入应属于上述商品范围。

自2008年9月10日起,海关总署2004年第7号公告停止执行。

回答3:

20种入境时必须不能减免关税而需全额征税的商品包括: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附件、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

回答4:

海关总署2004年7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对20种商品,自1995年1月1日起,无论任何地区、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口,一律停止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明确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范围的通知》(财关税〔2004〕6号),对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数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等20种商品税号重新予以明确(详见附件1、2)。
除根据税则税目改版和调整的税号重新明确外,将数码相机、数码复印机、IC卡读入器、闪烁存储器、移动硬盘和网络摄像头等新产品也纳入应属于上述商品的税号范围(详见附件1)。
上述商品进口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号进行认定,并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本公告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
2. 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