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甲方是全责,但甲方却在事故中死亡了,乙方没有责任。
甲方死亡后,他的赔偿款由甲方的保险公司支付,要是有商业险,保险公司就赔偿他保险额度内的赔偿款,应得的赔偿款超过他的保险额度了,那么超出部分只能是死者自己承担。如果甲方没有投保商业险,只是有交强险,那么他的死亡费用就是自己承担了,交强险只赔偿对方不赔偿自己。
乙方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但是乙方的交强险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最高赔偿1.11万元,其中医药费1千元,丧葬费1万元,财产损失费100元。乙方个人不赔偿死者任何费用。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如果死亡方自己负全责的,如何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的,则对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对方是机动车的,则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赔付~!带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法院起诉全责方,并一起起诉他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