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发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电子邮件是不够的,公司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应当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需要在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予以支付,并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单位这样做肯定是不对的,不是他说解除就能解除的,明天不来公司,不就是同意了嚒,所以要来,提前一周是不行的,除非是试用期,至少提前一个月。建议你读一下劳动合同法,里面有规定,而且建议去找单位人力资源部沟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下一步该怎么走。
带着劳动合同、打印这封邮件去当地进行人社局进行劳动仲裁,以无理由辞退为由申请。申请完就不上班,等着打官司。
你好,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像这种情形,不知道怎么做才好的话。你可以通过律伴,征询一下律师给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