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被告官司赢了律师费谁付?

2024-12-12 11: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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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律师费通常都是委托人承担,通俗讲就是谁请律师谁付费,因为这是一份委托合同,你和律师是合同的双方,只约束你们双方。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承担主体的,或者在某些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案件等,原告在诉状中要求被告承担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院可以判决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回答2:

打官司的律师费

到底由谁出?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分为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

我们先说一般情况:在一般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会聘请自己的律师参与诉讼,那么律师费当然是谁聘请律师谁出律师费。

其次是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中又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情形。

约定情形是:如果原被告双方在之前签订过争议解决方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纠纷时的律师费承担问题。如果有这种约定,法院可以裁决由对方支付律师费。

法定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的情况,例如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人身权侵权的案件中,法律就有明确规定,你方的律师费可以由对方承担。

 结论:所以,在不符合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律师费由聘请方自行承担。其实这也是合理的,毕竟律师是只为你一方服务的。

回答3:

律师费的承担,历来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本人曾在实践的中遇到,同一个法院就律师费承担问题,同样的案例,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
现在就这一问题,就各种观点做一个统计,提供给浏览我的地盘的好友,同时也为我的自己知识的拓展有很大的好处。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主要是以法国、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等国家为代表,即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由败诉方偿付;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对于律师费的请求,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单独作出判决;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决认为,侵权行为的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提起诉讼时的律师费,如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可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
  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但在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于加大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使得原告不会轻启诉讼念头,迫使当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除前述提及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及规则中也建立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则。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有关规定,侵权者除了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向权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我国现行有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我们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近年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陆续就某些特定领域纠纷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均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但需指出的是,律师代理费没有实际发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债权人在追偿债务时,还不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向债务人一并主张其律师代理费支出。

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