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是有证据表明犯罪的嫌疑人,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人,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被拘留之日其3日,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七日,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结伙、多次、或流窜作案的,就要延长至30日,公安机关要在这些时间届满前,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犯罪嫌疑或释放或转为取保候审检视居住的决定,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的建议后应当在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如果逮捕,则由公安机关执行,如不予逮捕则做其他处理,因此一个犯罪嫌疑人只说拘留的话是最长为37天。执行拘留的是看守所,而不是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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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拘留又是拘留所的,那只是一般违法的人,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那么可能是一个行政案件,由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嫌疑人做出的处罚,那么这个期限以决定处罚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如之前有传唤的传唤一天折抵执行一天,正常的治安案件拘留是15日,特殊情况合并执行不能超过20天,因此,拘留所的拘留最长为20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一般期限为十四天以内,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多人多次、流窜作案等情节的,拘留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正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拘留三天后,就应该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公安局最长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三十七天。
3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