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清楚你所说的“地方药监局组织我院购药”具体详情。正常情况下,企业购药是自主行为,有的地方医院改革民营化运营,卫生局都很少干涉,药监局干涉是没有道理的。
二、对于企业被取缔,药监局不一定有告知义务。比如,如果是外地企业,本地药监局是不具有告知义务的。一般这种注销情况都是公告告知,你们医院不知道可能是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这方面工作做的不够严谨;即便是本地企业,药监局没有义务因为你院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而进行针对性告知。
三、既然该企业已被取缔,你和他们的业务往来就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一是你单位故意从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按药品管理法三十四条,该罚;二是该厂家业务员隐瞒企业关闭事实,非法经营,超过五万元够刑事立案条件,药监局可以对该业务员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安。根据一事不二罚原则,处理业务员就不用处理你们单位。但如果药监局处理你们单位,你单位如果没有主观故意,确实不知情,可以申请减轻处罚。但是根据你说的罚没款情况,貌似不是减轻处罚的倍数关系。
四、如果当初介绍你单位从企业购药的药监局有关人员,和企业之间有利益关系,你们也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权。
对于药监局合法行政处罚决定,你们自然应该交罚没款。但期间你有两次机会减轻或者减免处罚。一是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之后,你们又陈述申辩的权利;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你单位仍有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行政执法单位是很害怕后者的,因为会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考核,复议和诉讼败诉的案子,对药监局的工作有一票否决作用,一般药监局都会迁就相对人,让他们不起诉、不复议。拒不交款的对你单位不现实,因为法院找你们强制执行太容易了。
说这么多,希望对你有帮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