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案件理解不同结果就不同,我就从你的角度帮你解决一下。
先从《劳动合同法》给你分析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的关键是对前面我加红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足额,你们公司已经缴了,只是没有足额缴纳,不应看做是未缴纳社会保险,补缴即可。所以员工不能拥有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不写辞职报告,说走就走的权利),也就不能享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甚至还要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当然,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能不能让法院这么理解就看你们律师的本事了。
另外根据《劳动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奉行先裁后诉,不裁不诉。也就是从他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起一年内应当提起仲裁,《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对于签订劳动合同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所以他应当在2008年2月2号其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也就是仲裁期限延长到2009年的2月2号。很明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而且期间他没有提出异议,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就不存在时效中断的情况。
因此,他已经丧失了对请求双倍赔偿的胜诉权。
此外解释一下你提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1年没签合同自动转为无固定期的,双倍赔偿时间是没有签合同的一年,也就是说,双倍赔偿期限最多一年。
相关法律没有,但是你不给他肯定是没问题,你与他的合同进行中签字人是他,没有保险也是他,补缴保险相关劳务合同都没有,那怎么给他教呢?
你们需要准备当时通知补缴保险的员工通知,已经补缴合同说明。
处于他个人原因不教的证明,如果他本人可以拿出2年保费,你们可以帮助他补缴。
劳务法肯定有关系,甲方乙方劳务关系均以劳务合同为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