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涉及到结转到以后年度填列的项目一共有10项。
一、可结转以后3年内:
(1)捐赠支出。
二、可结转以后5年内:
(1)可弥补亏损;
(2)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3)境外分支机构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实际亏损额;
(4)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已缴所得税额。
三、可以无限期结转。
(1)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3)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
(4)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5)境外分支机构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所以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扣减到零为止,不须结转以后年度去扣减以后年度的研发费用。
同时40公告又规定,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扩展资料: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7)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般扣除项目
一是教育经费超出2.5%的部分;二是广告、宣传费超出15%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