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质决定意识”:“决定”是指“某事物成为另一事物的先决条件;起主导作用”,“物质决定意识”即物质是意识的先决条件;物质对意识起主导作用。此论断如果从本原性上说,所有的意识都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物质,物质是意识的先决条件,制约其变化和发展,所以物质对意识起主导作用;但由此不分条件地界定为“物质决定意识”则是不科学的。为什么地球是圆形的客观实在下,古代人却形成了“天圆地方”的广泛认知?“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所确认的,仅仅是物质、自然界、存在对于意识的“本原”性。这个“本原”性是关于物质对于意识、存在对于思维之间关系的最确切的表述,它表明精神、意识、思维对于物质、存在的依存性以及物质、自然界、存在对于精神、意识、思维的根源性。这个“本原”性也恰如其分地表明了物质、自然界、存在只是精神、意识、思维发生的基础和前提”,而不能不分条件地界定物质对精神、意识、思维起决定性作用。例如,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第一位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外因是变化发展的条件,内因是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以从事行为活动的人为个体,主观上的情感、思维、意志、观念、思想等构成意识世界,并作为内因支配人的行为活动,而外在的物质则只能作为外因(外部条件)而存在和起相应的作用。此种条件下,我们就不能说物质决定意识,相反却可以说:意识决定物质。
此外,持“物质决定意识”观点的人往往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来作为“物质决定意识”论断的依据,如此表述的很多。但在物质与意识关系中,究竟什么是“第一性”,什么是“第二性”却没有明确的阐述和解释过。在哲学史上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和英国的洛克曾对“第一性和第二性”的问题有过一些阐释。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把实体分为:个体、属、种,认为实体既不可以用来表达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主体之中。只有个别事物才是第一实体,而包含个别事物的‘属’或‘种’是第二实体”,后来他在《形而上学》中采取了相反的观点,“认为‘形式’(即‘属’或‘种’)是第一实体,即第一性的;而个别的具体的东西是第二实体,即第二性的”。洛克在探讨知识的起源、可靠性和范围等问题时提出“第一性的质指物体的体积、广延、形相、运动和静止、数目等性质”,“第二性的质是指物体所具有的那种借助于第一性的质,在人们心中产生颜色、声音、滋味等各种不同的感觉的能力,它并不是存在于物体中的东西,而是物体的一种客观能力,是第一性质的变形,故称为的第二性的质”。不知提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观点的人想表达的意思是否与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论述是否相似或相关? 用“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表述物质对意识的本原性的观点是无可厚非的,但用它来论证“物质决定意识”则是要值得商榷的。如果非要用至少也应给予科学和清晰的阐释。
所以,我们说物质对意识的决定作用是有条件的,在论述物质与意识关系时,也不能简单地说“物质决定意识”。
关于“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所谓“反作用”是指“承受作用力的物体对施力物体的作用”,即A作用于B(A B),产生 B反作用于A(A B),如果A不作用于B,B不会产生反作用。在此作用关系中A处于主动地位,B处于被动地位。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的观点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把意识放在了被动地位,而以物质为本位去认识问题。但是在现实中意识却总是主动地作用于物质世界,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物质世界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阐述意识对物质的关系时使用的是“能动”一词,“能动”即“积极的,主动的”,“能动作用”应包含“反作用”和“决定作用”两层含义,即意识对物质具有积极的反作用和主动的决定作用两个方面。而作为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后继者却只强调了其中的一方面,所以我们说,在表述意识对物质的作用时,马克思主义的这些后继者使用的“反作用”一词的准确性与严密性远远不如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使用的“能动作用”一词。
综合上面的分析,把物质与意识的辨证关系阐述为“物质决定意识, 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是欠科学的,难以准确地揭示物质与意识之间的辨证关系。这应是马克思主义著作的翻译者或马克思主义的一些后继者对马克思主义原始理论的曲解或错误的演绎。
要提升意识在物质与意识关系中的地位:很多哲学观点因为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而把物质放在第一位、基础的和决定的地位,把意识放在第二位、次要的地位,事实上这是不科学的。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物质世界与意识世界是双向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物质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意识是相对于物质来讲的,二者正像我们阐述同一矛盾关系的两侧面时,“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同是矛盾的两种根本的属性,既不能说同一性是矛盾的‘最高’的属性,也不能说斗争性是矛盾的最‘根本’的属性。”物质与意识的地位关系也如此。
虽然物质对意识具有本原性,却不能因为其本原性而确立在二者关系中的“统治”地位、不能认为物质相对于意识是第一位的。正像在一个家庭中,母亲生了个孩子,孩子慢慢长大。我们不能因为孩子是母亲所生而界定母亲在家庭中是第一位的、最重要的。因为从不同角度、在不同时期,母亲与孩子都起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作为组成一个家庭的因素来讲,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无主次之分。否则缺少或过分强调母亲的作用和缺少或过分强调孩子的作用,实质上对于一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和谐的。物质与意识关系也是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在承认物质对意识本原性的前提下,应把二者放在同等的地位,在实践中对物质与意识不能重此轻彼,也不能重彼轻此。
应把物质与意识关系放在人类社会的系统中考察:物质世界是先于人类产生的,人类所研究的物质是相对于意识而言的,因为哲学界普遍把意识的范畴界定在了人的范围内(其他生物的“意识”或“思维”不称之为意识),所以在研究物质与意识关系时也应把物质的范畴定义在人类社会范围内,即把与人类或人类社会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物质作为研究对象,否则对物质的把握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研究物质与意识关系时,我们应该把人类社会看成一个大系统,物质世界系统和意识世界系统是它的两个组成部分。而不是像一些观点那样把物质世界作为思考问题的基础和着眼点。人类社会大系统要想正常、和谐地运转,必须保证物质系统和意识系统各自正常的运转、保证二者彼此之间关系的协调和共融。否则,不管其中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影响人类社会系统的正常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现实中,不仅要重视物质系统的完善和发展而且要重视意识系统的完善和发展,更要重视二者的相互协调、双向并进,使其互补增益、共同发展。
意识根本上源于物质,却也可以由意识产生:宏观上讲,我们承认物质是所有意识的本原,意识归根结底是物质世界的反映。具体到现实中,意识可以由物质世界产生,例如生产经验的产生、人类历史文化的产生等;但有些意识则可以是直接产生于意识,是在人们意识世界中经过整理、加工和创造后的衍生(“衍生”即演变发生;产生)。例如科学家天才的创意、科幻作家荒诞的幻想等,这些意识是在原有意识基础上的再创造之后而衍生的。物质作为本源的东西,未必一定是意识产生的根本原因和原动力,而有时却只能作为“原材料”而存在,所以我们说意识也可以由意识产生。
在特定条件下,物质决定意识,意识也可以决定物质:因为物质对意识具有本源性,所以从根源上说,某种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的产生和发展受某种物质决定和制约,所以我们说在此条件下物质决定意识;因为意识具有能动性,所以一种意识产生之后具有相对独立性,可能对产生该意识的物质起反作用(即改变该物质的存在形式或状态),也可能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决定新物质的产生(即衍生新物质)。
“一种意识决定新物质的产生”不等于“一种意识产生新物质”。二者有本质的区别,其类似于经济学里讲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借助原材料生产出包含价值的商品”,我们可以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决定了包含价值商品的产生”,却不可以说“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产生了包含价值的商品”。因为如果没有原材料,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再大也不会生产出商品,但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却不是原材料,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才是商品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推动力。在某些物质产生过程中,某些意识因素成为了物质产生的根本原因和推动力,即对新物质的产生起决定作用。所以我们说意识在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物质。意识一旦形成便在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使主体具有明确的、自觉的目的,从而决定了主体对活动对象、手段、方法具有选择性。在意识指导下,主体在实践活动中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运用一定手段对客体进行创造性的改造或创造出新客体。整个人类在意识指导下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创造人类所需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所以“人的意识不仅能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客观条件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这就决定了物质与意识之间的关系不能单一地说成是谁决定谁的问题。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物质借助人脑衍生出意识,意识又借助一定的物质条件衍生出新物质,物质世界和意识世界如此无限地衍生便推动了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