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工伤赔偿内容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和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清偿下列工伤保险费用: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
(三)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应当享受的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