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两个回答就知道他们不是残疾军人,不会知道有关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
这个法规就是国务院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关于5-6级残疾军人安置的原文是: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要说明的是:
1.至今没有更新法规,法规的有效性是确定的。
2.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就是指2005年以前的二等甲级、乙级和三等甲级、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三等没有因病致残的);2005年7月以后全部套改成为5.6.7.8级残疾军人了。
3.因病五级确实属于可安置、可不安置的(实践当中,有的患有精神疾病国家难以出台法规强行安置的),所以你要和民政局优抚科、双退办好好的沟通,争取早日安置到一个理想的单位。
伤残军人八级以上,就可以按城镇待遇,安置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伤残军人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接收,所以,一般给予经济补偿代替工作安置。
国家规定是这样的,因精神病评为5-6级的,享受国家供养;因非精神病评为5-6级,享受地区供养,可个人和地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