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办理失业登记: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至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的劳动者,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但下列人员除外:持有残疾证者;正在就读的学生和等待就学的人员;已经办理了退休(含离休)、因病退职手续的人员;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2、各类人员办理失业登记的手续:
(1)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凭学校出具的毕(肄)业文凭;
(2)初、高中毕业生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就业预备制合格证书;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的凭释放或解教证明;
(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
(5)办理失业登记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有《劳动手册》者无须携带证件照,18至24周岁的男青年还须提供其兵役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服务所(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大、中专、技校毕(肄)业生,初次办理《劳动手册》,可以由学校到所在地的区或县职业介绍分中心。
检举
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由城镇单位具体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单位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到具体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妥就业登记证编号等手续,以使其有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对属地管理难以确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提请具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征求工商、地税、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意见协商解决。
二、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农村劳动者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城镇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逾期办理的,劳动者应享受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而将发放起止时间相应顺延。此间如造成失业人员经济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
城镇单位应递交如下材料:农村劳动者本人身份证;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式四份)。
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城镇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城镇职工相同,连续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期限为24个月。缴费时间从该城镇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起计算。之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过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不可再计算缴费时间。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期间,农村劳动者因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断(未终止、结算)而暂不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在重新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后,可作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目前控制在每人每月300~620元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医疗门诊费包干,按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规定、正确审核失业保险待遇,在《就业登记证》上作退工记载和粘贴《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要求城镇单位交给农村劳动者本人。
五、城镇单位应及时将《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二份)等材料交给农村劳动者本人,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提醒其在规定的60天时间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六、农村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须携带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暂住证;粘贴《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的《就业登记证》;《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一份自留,一份交街道或镇)。
农村劳动者应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否则将视无就业要求,不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因本人原因而逾期(超过60天)办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本次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带上户口簿、身份证、一寸照片、毕业证,去你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可以找人代办,只要证件齐全。
至于集体办理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