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的就知道抄,不懂就别瞎扯。
首先,你家的老人是46年参加工作,但是,离休的前提是1949年9月30日之前参加革命工作。这个里面关键不仅是时间,更要注意是革命工作,不是工作。
其次,48年享受公署薪资制,是不是在东北或者是老解放区,这个薪资制是不是当地政府规定的薪金制范畴,以后有没有被提拔为干部。按照劳人老【1983】 20号文件,建国前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后提拔为干部的可以离休。
第三,按照1983年8月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
1. 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 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以上足够解答你的第一和第二个疑问,至于能不能更改参加工作的时间,要问社保。要是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是可以更改的,但是必须按照档案里面的记载,或者经过组织部门认可的材料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