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首先,对于题中补交的两笔税款,应当分别不同的情况(即补交税款的原因)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从题中提供的信息看,题中补交的第一笔增值税是由于企业少申报、少核算销售额而需补交,因此,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等相关科目 289 058.82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7 058.82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 000.00元
(由于该增值税由企业“自查”而得,并非税务稽查的结果,因此,补交的增值税可不通过“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明细科目核算。)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42 000元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2 000元
(也可与补申报当月结转应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一并编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42 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 336元
贷:银行存款 42 336元
在此笔补交增值税的业务中,是否需要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应当视不同情形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如果该相应的销售成本并未从库存商品中结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则也应当进行会计调整,编制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至于具体金额,应当根据企业所采用的发出存货计价方法(如: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等)确定。
2、如果该相应的销售成本已经从库存商品中结转转入过主营业务成本的,则不需要再进行结转已售商品成本的会计调整。
至于上述“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按正常方法于期末结转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即可,不涉及题中所说的“调整利润分配”的问题。
对于第二笔补交增值税的会计调整,也应当根据补交增值税的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
假设题中“滞留票”是由账外经营所引起的,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等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 [滞留票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 等相关科目 [滞留票价税合计]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你好。
既然是非同一控制控股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不做任何调整。但是,在编制合并报表时,该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公允价值份额”)或者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公允价值份额”)。
至于题中提到的“东奥会计”,本人没有,故无法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