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生活、学期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来进行赔偿。但如果幼儿的损害是由老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可以在赔偿后向老师进行追偿。
那要看具体情况了,带班老师有责任保护孩子,但是这个伤害是怎么造成的,我觉得应该搞清楚再妄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