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二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的面积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5000元/亩,土地补偿费为村民小组集体所获得的补偿,其总额的80%要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剩余的20%才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该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二)青苗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三条规定,面积按征地时实际种植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1320元/亩,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由村民小组集体再按规定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三)集体所属附着物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1款规定,面积按批准征收的土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200元/亩,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集体,按规定分配和管理使用。
(四)个人所属附着物补偿费:有两种方式,一是据实清理,二是综合定额,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据实清理:按渝北府发〔2008〕46号附表2和附表3标准执行。综合定额: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以村民小组人均土地面积为依据,结合地区类别,根据被征收土地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补偿。补偿费用全额支付给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集体按规定进行补偿。根据渝北府办发〔2006〕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计算人均土地时,村(组)建制调整的,以调整后新的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计算。根据渝北府办发〔2008〕7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综合定额补偿”范围:指征地范围内除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房屋以外所有项目的补偿。
(五)原房补偿费:根据渝北府发〔2005〕116号第八条规定,房屋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为依据,按照实际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渝北府发〔2008〕46号附表5标准计算补偿。(六)生活附属设施费:根据渝北府发〔2008〕46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征地范围内的生活附属设施按照2000元/户的标准补偿。根据渝北府办发〔2008〕7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个人生活附属设施补偿费”包括范围:指水缸、灶、粮仓、猪圈、水管、照明用电、粪池、贮水池和机井等生活附属设施。
我觉得不一定要按什么标准,从自己家庭实际考虑,买了指标房,买了家人的养老保险,剩点钱做生意,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就不签字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