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暂估入账的话,已计提的折旧数是不调整的,而是在建工程竣工结算后再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然后按新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
旧会计准则对于暂估数和实际入账数之间的差异,要求进行调整,跨年度的花应当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新会计准则的固定资产准则,根据应用指南“(二)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需要调整折旧数。
税法规定:国税函[2010]79号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如果在12个月内,可以按实际金额调整计税基础,重新计算税法准予扣除的折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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