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和支出规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支出范围不规范,“越位”与“缺位”并存 由于行政区划级次引起政府及财政在资源配置领域的定位不明确,财政的职能范围与支出责任未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由政府职能“越位”、“缺位”引起的财政支出的“越位”、“缺位”。一方面表现为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充分发挥市场调节较少;另一方面财政支出又严重缺位,即政府支出财力过于分散,支出重点不明确,使得在应由财政供给的市场失灵的领域出现保障不足和无力保障的情况,这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和力度的弱化,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财政支出的结构不合理 1.经济建设支出比重仍然偏高。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一直把以经济建设作为一项指导方针,所以经济建设支出一直是我国财政支出中份额最大的部分。虽然近年来经济建设的支出比重有下降趋势,但下降缓慢,占财政支出比重仍然还是很高。 2.行政管理支出增长速度过快。特别是至“七五”时期以来行政管理费超过了同期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和GDP的增长速度,极速了其比重的上升,虽然几次机构消肿,精简人员,但行政管理费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仍然没有明显下降。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扩大,机构人员逐步增加,行政管理费支出的增加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国的行政管理费增长速度过快,结构变化也不尽合理。机构不合理膨胀、人员编制过多也会导致服务效率低下等不合理的一面。 3.财政支出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财政支出管理职能弱化,监督约束
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低下。由于财政资金管理上缺乏明确的责任制度和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支出方面普遍存在着预算约束软化、管理不严、支出不规范等问题,用于经济建设方面的财政性投资效益不高,甚至形成严重的浪费。有的地方不按法定程序,随意追加支出预算。 (三)规模发展变化的特殊性 财政支出的规模一般变化趋势是随着人均GDP的增长而上升,达到一定的水平
undefined
则相对稳定,在经济体制改革前,我国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是比较高的,这是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的。近年来我国的GDP和财政支出都在不断增加,但是GDP增长的速度却远大于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也就是说我国近年来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是呈下降趋势的。 二、解决我国财政支出结构及规模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 矫正财政支出“越位”与“缺位”的对策
造成财政支出“越位”“缺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对此我们应该有足够的认识并加以重视: 1.继续深化改革,推进体制转轨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着重是解决体制“转轨”问题,即实现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十多年来,我国在这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长期推行计划经济,政府在许多方面仍然难于摆脱其影响,并在各级政府的日常行政管理中表现出来。因此,要进一步界定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分工范围,明确政府职能,从而在根本上矫正财政支出的“越位”“缺位”。为此政府应切实担当继续深化体制改革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广泛动员政府本身的力量和社会各界力量,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打破束缚市场经济的条条框框。这里关键是敢于调整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如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加大转移性支付,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理顺各级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普通群众之间的关系,实现体制创新,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预算上,尽量减少财政不必要的支出(即“越位”部分支出),逐步增加公共需要支出(即“缺位”部分支出)。 2.加强财政预算约束,杜绝财政支出的盲目性 财政支出,是财政资源的再分配,其走向与定位关系到政府职能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需要能否得到保障和满足。因此,防止财政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也就是防止财政支出的“越位”“缺位”。加强预算约束,是指加强财政预算的法律约束,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对政绩工程支出、人情经费支出等“越位”的财政支出不予安排;严格控制各类招待费支出;对经济领域的国企补助、亏损补贴等严格控制;对有稳定收入来源的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的部门单位),可以实行差额拔款或差额补助的办法,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还可以对一些单位实行企业化、半企业化管理;对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和政府职能要求的“缺位”支出,应力争给予保证。加强预算管理,进一步细化预算
科目,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能随便变动预算计划,充分考虑到预算的调整、追加追减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对财政用于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支出,应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防止财政资金被变相占用和浪费。 3.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界定财政支出范围 财政是为政府服务的,财政支出是为政府提供所需的物质资料(公共产品),其数量、规模,方向、位置基本上是根据政府的职能(事权)来确立的,只有划分各级政府事权,才能界定财政部门预算支出的范围。一是根据市场与政府共同配置资源的原则,共用资源从而便于集中财力;二是改革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与财政体制不“对等配套”的做法,逐渐理顺基层政府“有责无钱”的关系,目前政府事权划分仍不够明确,以致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之间在财政支出上,容易产生“越位”“缺位”。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数量,应该根据其收入和完成事权所需财力的实际需要核定,放弃上级出政策,下级出资金的做法。这对重新理顺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彻底矫正财政支出的“越位”或“缺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加强监督,规范财政支出行为 规范财政支出行为,除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之外,还必须加强监督。这是防止出现“越位”、“缺位”的重要保证。为此,首先是充分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从编制预算、审核预算,到执行预算和决算,人大的监督作用越来越明显,财政支出越来越规范,应尽快修改《预算法》,增加财政违法责任追究、确保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等条款,用法律维护财政的严肃性。其次是发挥审计、会计等中介机构和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监督作用,加强各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凡是财政涉及的地方,都必须审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度。由于预算资金最后是由具体的部门来实施的,其执行结果直接关系到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效益性、公平性,必须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的检查和监督,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制和诚信教育。再次是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财政部门是代表政府进行财政资金分配与管理的执行机构,对财政资金分配具有最直接的职责,当然也最了解财政资金支出的有关动态信息,因此这是有效防止支出“越位”“缺位”的关键所在。也是建立公共财政、以法治财、以法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