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
3.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有过错,不代表就会“净身出户”;
4.离婚时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换病房等;
5.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如果双方在离婚时达成调解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如何分割。
对于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分配: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就房产的分割达成一致协议的,可以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分割。具体来说,只要是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这一项房产分割协议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的话,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按照财产的性质,以及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房产进行分割。另外,如果双方都不主张所有权的话,法院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双方就可以就拍卖和变卖得来的价款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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