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案例首先要分析法律关系:
本案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
(1)李甲与王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了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就已成立。王乙提供住房,但是李甲一直欠租,那么李甲构成合同违约,根据法律规定,王乙可以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等,并可依法要求李甲支付居住期间的房租、水电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同时王乙还可以采取留置等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王乙对李甲物品的侵权法律关系。王乙在李甲未将房屋腾空的情况下拆毁屋顶,致使屋内部分物品受损,那么王乙对李甲构成了侵权。王乙所称“按房管部门的通知修房”并不是其免责的事由,因此李甲可以据此要求王乙赔偿物品损失的相关费用。
综上所述,本案中,王乙要求李甲解除合同并支付房费、水电费等,符合法律要求。同时,李甲对王乙提出的赔偿请求也应得到法律支持。在审判中,法院可以对两个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对双方构成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合并抵消,对抵消后的情况进行最后裁决。
本人看法,仅供参考。
问题一:个人认为,王乙的主张,只有“是按房管部门的通知要求修房,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的说法是不合法的,李甲则只有要求损害赔偿是合法的。
问题二复杂……要成论述题了。
王乙主张是正确的。李甲不缴纳房租,说明租赁协议一方已经违约。同时李甲未经同意,私自将房屋用途更改,属于违法行为。法院应支持王乙。
李甲,的主张是合法的 同时李甲应补交租金,王乙应赔损失并可以用李甲未交租金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
李甲应补交租金,王乙应赔损失并可以用李甲未交租金违约为由解除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