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立遗嘱人通过表达自己的意愿,将个人合法财产预先进行身故后的分配。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从更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角度出发,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新增遗嘱形式,并创设了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
背景
现行继承法出台于1985年,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法律规定,立遗嘱人需要通过自书或代碰芹丛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方式订立遗嘱,并需要见证人在场。随着社会发展,更多的遗嘱订立方式出现。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让人们打开手机便可以开始录像,甚至有机构开始探索互联网“区块链+遗嘱”的存证方式。通过这些方式订立遗嘱,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
草案亮点
●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立有数份遗嘱的,以设立时间最后的遗嘱为准;
●若立遗嘱后又实施了与遗嘱相反的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反内容的撤回。
专家解读
行为与遗嘱相反以行为为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首燃院长、教授刘智慧表示,在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中,有多处条文都体现出法律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
现行继承法中,公证遗嘱被确认为效力最高的遗嘱形式,其余形式的遗嘱不得对公证遗嘱进行撤销、变更。但《民法典(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符合法定要件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也就是说,遗嘱效力确定的基本依据是遗嘱意愿表示时间的先后,而非是经公证与否。
公证遗嘱有着规范的办理程序,但要想对其进行撤销或变更,同样面临复杂的流程。如果立遗嘱人遇到紧急情况,又有新立遗嘱的意愿,严格的程序便成为了障碍。
此外,从草案中新增了打印遗嘱笑樱、录像遗嘱,使得遗嘱的法定形式得以丰富。民法典颁行后,立遗嘱将变得更加便捷,这也是顺应了时代发展和民众对遗嘱形式灵活多样的需要。同时,草案规定遗嘱订立时需有见证人在场。
立遗嘱人还可以“行胜于言”,用实施法律行为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其行为与所立遗嘱内容相反,以其实施的行为为准。
草案新增的被继承人宽恕制度中,同样体现着对立遗嘱人意愿的尊重。即使继承人曾经实施过隐匿、欺诈、胁迫订立遗嘱等可能丧失继承权的行为,但其最终改过自新,被继承人也表示愿意宽恕,法律则不强制剥夺他的继承权。给继承人一个改邪归正的机会,也可能让被继承人有机会得到更好的照料。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刘苏雅
编辑:李拓
流程编辑 刘伟利
民法典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棚昌、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猛世效枝和肢。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