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父亲去年将他们夫妻财产的主要部分一套价值十几万元的房子给了儿子”这是一个赠与行为。撇开这个赠与有可能处分了他人的财产(母亲的一部分财产)不说,赠与行为人在赠与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公益性质例外),而房产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由于赠与物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父亲还是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当然要是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父亲的财产权利)。
2、所以你父亲后来立的这个遗嘱,在处分物上是有效的(并未重复处分),实际上就是用遗嘱的形式对该房产作出了实际处置,发生了相当于撤销先前赠与的效力,如果说这份遗嘱可以符合立遗嘱的形式条件(口头、自书、代书遗嘱的形式条件)的话,那么这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遗嘱,即满足一定条件(赡养母亲)才可取得遗嘱继承权,如果说女儿不履行该赡养义务就丧失了遗嘱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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