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房屋拆除的原因不同,原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同。具体说来:
(1)若因新建房屋而拆除旧房,其不需要再重新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就可以在拆除旧房后原有的宅基地上盖新房,农民仍旧拥有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
(2)若因搬迁而拆除房屋,农民未搬迁到另外的村组或乡镇而拆除原有住房的,宅基地的使用权赖以行使的依据——房屋已不存在,拆除后腾出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而丧失,原有的房主不再享有对该块土地上的使用权利,更不能将宅基地转租、转让给他人。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收回土地再重新划为他人使用的土地后,原宅基地使用者不能干涉合法取得使用权的新人的土地使用权利。
(3)若因国家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是改变了土地的所有权属,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应给予要拆除房屋的所有者一定的补偿,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国家行使。国家可以决定由其自身或因建设交由建设单位行使原宅基地的使用权。